成都商标注册_四川商标代理申请

什么是成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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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成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作者:四川永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4 08:38:57

成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注册商标,原则上就归谁。商标归谁?谁先注册就归谁!商标归属问题比较复杂,但有一条基本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注册商标,原则上就归谁。有个补充原则:如果是同一天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则受理最先使用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在实践中,对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①在国外首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②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这样其他公司才不能侵犯到公司已登记的商标。

商标成功申请仅仅只是商标运营的第一步,而对商标的细节管理决定商标是否能够长久的运营下去,今天就来看看商标地址变更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一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间大概是一年左右,而如果遇到其他情况的话则可能需要几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商标是每十年进行一次续期的,所以商标流程的时间跨度比较长,这就导致了申请人很有可能已经更换了电话,留下的联系电话早已成了空号,或者申请人的地址早已更换,而商标注册的地址却还是原来的地址。

有些申请人就是因为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与商标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至了,没有及时向商标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下面来说说几个对商标权人有着致命影响的实体权利条文。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上三个条文,如果商标局寄送了相关文件给商标权人,而商标权人没有及时(三个月内)回复处理都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商标权丧失。其实我国的《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地址变更的问题也做出相关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的首要作用是简单而有效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睬。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选择自己希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商家来说.只有先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才可能进行市场竞争并取得市场份额。 

商标还有保证商品成服务质址的作用。如果这些商品和服务品质优良,那么由于商标是消费者区别商品的主要工具,所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印象会主要固化在商标上.形成对该商标的信赖感。而随着该商标的使用被扩大到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之_L.消费者的信赖也会随之扩大到新的商品之上。由此,对消费者来说.商标其有了质量保证的作用。对于生产者来说,为了保持该商标的良好声誉不玻破坏,也往往会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商标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可以形成品味和文化认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使用某一商标的商品都其有类似的较一致的风格和追求,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情感会升华到文化f言仰的层面.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经过早期的苹果个人电脑,近期的iPod,iPhone,iPad等多种商品的持续使川.已经成为时尚的代名词。这时,对生产者来说,商标实际上起到r宜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的作川。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拥有使用这类商标的商品则成了体现品位及文化认同的象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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