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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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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的区别

作者:四川永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1 08:17:54

首先要明确的是:商标局不接受无个体执照的个人名义申请。所以,即使你有再好的点子再牛的商标,也得有个公司才能去申请;如果你没有公司,最起码你需要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一门槛有效打击了用好点子抢注商标再卖给他人的商标界二道贩子。所以这里说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

注册商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一种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明白了这点,我们再来看两者区别就简单了。一、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企业成都商标注册,需要企业执照复印件,而个人商标注册除了本人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外,还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注册商标后商标的归属权不一样。公司注册是归公司所有,个人注册是归个人。三、对于商标信息变动后需要做的一些措施也不同。考虑到一些公司有钱任性,没事儿搬个新办公地址,换个更拉风的名字,这些在商标上都要有相应的变更;个人商标是注册在身份证上的,而户籍一般情况下很难变化。

所以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四、在商标在申请的时候对于商标登记的申请人名义也有不同的要求。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企业一般存活率较高,生命周期较长,企业负责人的更迭相对频繁,所以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没有什么高低好坏之分,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都是同等的。我们在申请商标过程中,要立足于使用,不要盲目去追求个人或者企业商标。从以上内容来说,注册个人商标与注册公司商标的材料准备、流程时间、使用状况区别并不大,但为了维持市场秩序而在类别注册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不能为发展壮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完善的保护,这也激励着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成都商标注册这事儿,在中国大陆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不少朋友,还是想到商标注册,因为的资源比较集中,所以呢,到商标注册,心里好象比较有把握。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在商标注册,一般比在外地贵,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与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有关吧,很多商标注册的,都是托熟人的关系,很多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另外通过电话来推广商标的也不少,而网络方面,相对反而有点不足。

其实商标注册,这个完全可以市场化,只要找到对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可以完成,用不着托关系找朋友的,当然,有朋友推荐,随便倒是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朋友的话,直接到网上搜索一下商标注册,也会找到很多本地的商标注册公司,虽然开始并不是熟人,但是生意做成了,不就是朋友了么,其实,在全国各地做生意,有一点也得注意,陌生人往往比熟人的范围要大,你可能有上千的熟人,但陌生人却有上万,从这点上讲,完全市场化的商标注册。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成都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专利权利恢复期限根据导致专利全丧失在原因分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一般情况下,导致专利权丧失在原因有以下三点: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一般的,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地震、旱灾、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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