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_四川商标代理申请

商标注册的文字和图形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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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文字和图形有什么限制?

作者:四川永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8 08:06:08

成都商标注册经过形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以后,商标局专门指定审查员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决定商标能否审定并予以公告的一个最重要环节。实质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注册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子识别。”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独特标志以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这种作用决定商标本身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明显特征。因此,没有显著性的商稼不能核准注册。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标是数字1,32,两位以下的数字,A,B单独一个字母,V,X等符号,正、付、上、下、特、甲、乙等表示产品等级、质量的通用名称。这样的文字或符号,极其简单,任何企业均可使用,起不到产品的标记作用,消费者也难以通过辩认商标来选购商品。

②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注册所规定的九项禁用条款。禁用条款是法定的审查准则,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能与九条规定的精神相对立。为什么商标审查必须规定九条法定禁令标准呢,其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代表崇高、伟大的国家,为全国人民所敬仰,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人民解放军的标帜,象征人民军队的全副精神。因此,商标图形不能与之近似,否则有碍体制,有失军威,有损国家的威严。勋章是国家对荣立战功的将领、战士、有贡献的劳动模范以及其它有功人员的奖励,用作商标,有损助章的崇高荣誉。

2.根据国际法惯例,建立邦交关系,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因此不能用作商标。对己建交的国家要尊重,对未建交的国家也不可袭用。否则将引起不良的政治影响。

3。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不能用作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奥运会的五环旗。

4.“红十字”、“红新月”等具有独特性的标志,己是具有相当长历史、为世界所公认的卫生组织通用标志,属医疗卫生组织专用。“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名称或标志不能随愈使用,因此不能用作商标。

5.本商品通用标志和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如电器产品上使用通用标志,机械上表示光洁度的△符号,这种符号不能一家独占,剥夺他人使用。“美味”是食品上的通用名称,“安全”是电器上的通用名称,衫是针织衫裤的通用名称。“加饭”黄酒,“道林”纸,七紫三羊,毛笔等均是商品通用名称。所以,诸如“美味”牌食品,安全妙牌开关,“衫牌”衫裤等名称不能为一家专用。某市制酱厂申请用于豆笋上的“美味”商标,某县服装厂申请用于绣花衣上的“绣花”商标,均先后被商标局驳回,未能核准注册。

6.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用作商标,都是叙述或者宣传商品的词汇,容易夸大商品的功能,欺编消费者,“效力多”牙膏、“酒花”啤酒、“永灵”自行车闸、“温而暖”防寒服、“永香”牌香醋、“锋利”牌钢刀、“钢锋牌”斧头、“双明”牌眼药、“轻风”牌电风扇等都是近年来在商标审查中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准则。商标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不能含有侮辱民族、种族和人民的文字、图形。商标不能用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如某市某厂在清真肥皂上申请注册回回牌当然被驳回。

8.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主要是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夸大宣传,欺骗消密者,如“味中香”饮料,“三里香护酒,均含有夸大宣传的成份,近年来在申请商标注册中由于这一原因被驳回者为数不少。

9.商标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观念,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例如设计思想低级下流的裸体女人像、情调不健康的妇女头像。表示封建等级的封号等,均不宜用作商标,防止精神污染。一般来说,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只要不是反动的、丑恶的、黄色的,在政治上没有不良影响都可以用作商标。

成都商标注册从来没有100%的成功率。没有人能保证注册能被批准。许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感到困惑。为什么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的成功?这是由商标注册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这是你问题的答案。商标不能100%注册的原因如下:

一、商标查询盲区商标注册前,首先要查询,避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注册成功率但是,查询系统中的数据总是比实际应用程序慢一半。虽然已经发出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信息基本上可以找到,但是最近没有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即申请信息没有录入商标数据库)却找不到。受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的影响,查询盲期约为4-6个月。如果在盲人时期,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他们也找不到。这是首个风险。

二、商标近似判断在商标查询过程中,应当将查询结果与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比较。在比较过程中,由于知识、经验和视角的不同,申请人、代理公司和商标局审查员的观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一致。对于两个商标的近似,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对概率的判断。一般来说,三种意见的重视顺序是:商标局审查员、代理机构询问员和申请人。当然,在申请商标时,要充分注意代理机构的意见。

三、商标公告及异议即使注册商标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并被公布,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类似商标、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答复,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自责商标法规定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驳回商标申请,是可以避免的。

五、与外国商标、驰名商标碰撞商标在国外申请后六个月内在国内申请的,可以根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因此,这半年也是一个盲区。如果您遇到具有这种优先权的类似商标,您申请注册的商标将被直接拒绝。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某一类别的驰名商标发生碰撞,也会被直接驳回,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六、为什么选择专业机构在商标注册前的查询过程中,专业机构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商标注册建议,提高您的商标成功率;商标注册不仅仅是一个过程。例如,商标注册的可能性是什么,如何注册商标以保护其完整性,注册什么产品和类别,单独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如何处理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等。

许多刚刚接触过商标的人认为,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后,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我们在拿到商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防止被“撤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款规定:“成都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期限届满,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必须保证商标标识与当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可以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字体。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企业变更名称、地址后,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许多企业在成功申请商标后,会对其商标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发现类似商标的,商标权人应当尽快提出异议,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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