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被提出撤三后应该怎样答辩?
作者:四川永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34:35
个人名义可以申请商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注册成功后公司是可以使用的,按照法律严格规定需要先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这一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鉴于这些产品品质取决于地理生产地,因而在此种产品及其原产地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联系”。
为什么需要保护地理标志?消费者把地理标志理解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取得了富有价值的声誉,如果对其不加以保护,那么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从中作祟。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例如把并非生长在大吉岭茶园的茶叶冠以“大吉岭”的名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让其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他们所购买的是一种赝品;合法的生产者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别人抢走了他们有价值的生意,同时也损害了其公认的产品声誉。
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商标是企业为使其商品和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赋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在地理标志指明的地方生产其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均可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并且其产品亦都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
怎样保护地理标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各国的法律进行的,诸如反不公平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证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特别法。实际上,如果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可能会在产品的真实来源地问题上对公众造成误导,未经授权的当事方就不得进行此种使用。适用的制裁措施包括从阻止未经授权使用的法庭禁止令到支付损失赔偿费和罚款,或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予以监禁。
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已注册的商标遭到别人提撤三该准备什么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如今,随着商标知识产权的普及,我国每年有数以十万件计的商标申请提交,但是很多人注册多个商标后没有发挥作用,而被搁置,于是为了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提出商标撤三的方案,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撤三,当商标被提出撤三后应该怎样答辩呢?下面是有关商标撤三答辩准备材料参考商标遭到撤三准备以下答辩材料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2、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生产证据,如签订的生产合同、生产过程中的照片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对方的打款证明等,而上述的合同、发票以及打款证明的价格必须一致;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单等宣传证据。将上述材料准备完毕后,提交到商标局,通过围绕上述证据进行答辩,即可防止商标撤三导致商标被撤销。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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